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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37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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