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37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萊欣實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6,37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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