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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原告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896, 364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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