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9號
- 原告
- 義鋐實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擁錡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5,616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90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