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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85號

原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福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331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3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高英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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