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原 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李承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