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
- 原告
-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