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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告
富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裕興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1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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