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57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
- 法定代理人
- 召集人 王南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穎承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5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上午9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信、保證查詢單及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