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聲字第3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相對人
晉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837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2 號假扣押事件,現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聲請,本件假扣押案件已經終結,聲請人遂於96年8 月17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受有損失,應於接函後21日內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6年8 月17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