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聲字第3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上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晉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17日對相對人所發之「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837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裁全字第412 號假扣押事件,現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聲請,本件假扣押案件已經終結,聲請人遂於96年8 月17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受有損失,應於接函後21日內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6年8 月17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2837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各1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