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3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峻益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3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上午10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冠富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㈠新臺幣玖萬零陸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6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參拾貳元自民國96年2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 %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帳單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