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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順暢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5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下午6 時4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冠富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96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注意事項、信用卡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消費明細帳單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繳款金額暨結欠消費款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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