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晉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1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96年12月17日下午2 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提示日 │ ├─────┼───────┼────────┼────┤ │ 96.04.24 │ 534,300元 │ TR0000000 │96.04.24│ ├─────┼───────┼────────┼────┤ │ 96.04.17 │ 636,340元 │ TR0000000 │96.04.17│ ├─────┼───────┼────────┼────┤ │ 96.04.19 │ 651,000元 │ TR0000000 │96.04.19│ ├─────┼───────┼────────┼────┤ │ 96.05.15 │ 600,000元 │ TR0000000 │96.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