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3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377號
- 原告
- 香港商沙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被告
- 先濬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項 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