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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605 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堃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戊○○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605 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0日上午9 時4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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