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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6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長品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61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上午10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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