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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97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
    廖建瑜廖建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謝志強即宏泰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973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9 日上午9 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融資貸款契約書、客戶授受信、保證查詢單及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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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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