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聲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凱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6年 7月18日對相對人所發之「高雄大樹郵局存證信函第 219號」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5428號假扣押事件,現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聲請,本件假扣押案件已經終結,聲請人遂於96年 7月18日以「高雄大樹郵局第 219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如受有損失,應於接函後20日內行使權利,惟上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而遭退件,為此乃聲請裁定准就96年 7月18日以「高雄大樹郵局第 219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並提出上開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各 1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