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9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美蒂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192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9 日上午10時6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逾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及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