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081號
- 原告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好地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路24之4 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佐,且票據付款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之臺灣銀行屏東分行,亦有系爭票據影本附卷可按,雖被告法定代理人乙○○設籍於高雄縣大寮鄉○○街80號,惟經本院寄送後係寄存送達,難認對被告公司為合法送達,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