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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6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瑜廖建瑜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宏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268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黃麗緞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  發票金額│發票日    │提示日    │背書人        │
├──┼────┼─────┼─────┼─────┼───────┤
│1   │宏璽貿易│225,000元 │95.10.15  │95.10.16  │紅喜酒業國際股│
│    │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    │
├──┼────┼─────┼─────┼─────┼───────┤
│2   │宏璽貿易│189,420元 │95.11.8   │95.11.8   │紅喜酒業國際股│
│    │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    │
├──┼────┼─────┼─────┼─────┼───────┤
│3   │宏璽貿易│273,210元 │95.12.8   │95.12.8   │紅喜酒業國際股│
│    │有限公司│          │          │          │份有限公司    │
├──┼────┼─────┼─────┼─────┼───────┤
│4   │宏璽貿易│180,057元 │96.1.23   │96.1.23   │              │
│    │有限公司│          │          │          │              │
├──┼────┼─────┼─────┼─────┼───────┤
│5   │宏璽貿易│167,000元 │96.1.31   │96.1.31   │              │
│    │有限公司│          │          │          │              │
├──┴────┴─────┴─────┴─────┴───────┤
│合計: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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