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簡字第1268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宏璽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宏璽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璽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執有被告宏璽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其中編號1 至3 號支票3 紙並經被告紅喜酒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喜酒業公司)背書,詎該等支票於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一)被告宏璽公司、紅喜酒業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87,630 元及自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宏璽公司應給付原告347,057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編號4 、5 之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宏璽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被告紅喜酒業公司則以:伊不認識被告宏璽公司,亦未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上背書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5 紙為證,而被告宏璽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至被告紅喜酒業公司則以前揭情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証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其上有被告紅喜酒業公司名義背書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3 紙為證,惟為被告紅喜酒業公司所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証証明該等支票之背書確係被告紅喜酒業公司所為,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紅喜酒業公司給付票款,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既為被告宏璽公司所簽發,被告宏璽公司自應負擔保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宏璽公司給付本件票款,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外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7 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宏璽公司敗訴之判決,此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付款人│票據號│發票日│提示日│ │ │ │ │ │碼 │ │ │ ├──┼───┼────┼───┼───┼───┼───┤ │ 一 │宏璽貿│225,000 │復華銀│AD2253│95.10.│96.10.│ │ │易有限│ │行博愛│012 │15 │16 │ │ │公司 │ │分行 │ │ │ │ ├──┼───┼────┼───┼───┼───┼───┤ │ 二 │同上 │189,420 │同上 │AD2253│95.11.│95.11.│ │ │ │ │ │032 │8 │8 │ ├──┼───┼────┼───┼───┼───┼───┤ │ 三 │同上 │273,210 │同上 │AD3221│95.12.│95.12.│ │ │ │ │ │001 │8 │8 │ ├──┼───┼────┼───┼───┼───┼───┤ │ 四 │同上 │180,057 │同上 │AD3221│96.1. │96.1. │ │ │ │ │ │036 │23 │23 │ ├──┼───┼────┼───┼───┼───┼───┤ │ 五 │同上 │167,000 │同上 │AD3221│96.1. │96.1. │ │ │ │ │ │046 │31 │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