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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何悅芳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光達水藝有限公司法人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光達水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55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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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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