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6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陳江財即廣欣企業行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76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