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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何悅芳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法人甲○○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朱武隆即順得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8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6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0.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 4月18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玖拾元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貸放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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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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