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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0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施敏雄施敏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吉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洪育祺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退票日    │
│  │          │          │              │              │(提示日)│
├─┼─────┼─────┼───────┼───────┼─────┤
│⒈│EKT0000000│96.02.28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3.01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⒉│EKT0000000│96.03.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4.02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⒊│EKT0000000│96.04.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⒋│EKT0000000│96.05.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⒌│EKT0000000│96.06.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⒍│EKT0000000│96.07.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⒎│EKT0000000│96.09.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⒏│EKT0000000│96.10.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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