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宗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吉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02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款人 │退票日 │ │ │ │ │ │ │(提示日)│ ├─┼─────┼─────┼───────┼───────┼─────┤ │⒈│EKT0000000│96.02.28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3.01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⒉│EKT0000000│96.03.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04.02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⒊│EKT0000000│96.04.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⒋│EKT0000000│96.05.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⒌│EKT0000000│96.06.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⒍│EKT0000000│96.07.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⒎│EKT0000000│96.09.30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 │⒏│EKT0000000│96.10.31 │87,348元 │中國國際商業銀│96.11.08 │ │ │ │ │ │行東高雄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