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 原告
-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96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持有被告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600,000 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
三、被告承認系爭支票係由其所簽發,惟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亦承認系爭支票係由其簽發,且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 款 人 │ 退票日 │ ├──┼─────┼────┼───────┼──────────┼────┤ │一 │0000000 │95.10.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10.23│ ├──┼─────┼────┼───────┼──────────┼────┤ │二 │0000000 │95.11.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11.23│ ├──┼─────┼────┼───────┼──────────┼────┤ │三 │0000000 │95.12.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 │四 │0000000 │96.01.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 │五 │0000000 │96.02.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