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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簡字第222號

原告
華益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96年3 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持有被告博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下稱系爭支票),金額共計新臺幣600,000 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而不獲兌現,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

三、被告承認系爭支票係由其所簽發,惟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被告亦承認系爭支票係由其簽發,且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可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依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付    款    人      │ 退票日 │
├──┼─────┼────┼───────┼──────────┼────┤
│一  │0000000   │95.10.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10.23│
├──┼─────┼────┼───────┼──────────┼────┤
│二  │0000000   │95.11.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5.11.23│
├──┼─────┼────┼───────┼──────────┼────┤
│三  │0000000   │95.12.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
│四  │0000000   │96.01.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
│五  │0000000   │96.02.23│120,000元     │玉山商業銀行後庄分行│96.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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