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24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忠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2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22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支單、收據、證明書及自白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