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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2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242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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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85,786元,應徵第 2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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