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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4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合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49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3日下午3 時3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曾啟禎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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