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0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7月31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敏雄 書記官 李承悌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件、銷貨單29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李承悌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