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0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博多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0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上午10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 件、銷貨單29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