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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劉建利劉建利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欣益曲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8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1日上午3 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鍾裕源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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