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92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炎旺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9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上午10時1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一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放款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表及催收呆帳收回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