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34號
- 原告
- 香港商沙必利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之2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濬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9,8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