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陳江財即廣欣企業行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京城舞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2,65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