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立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98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98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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