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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何悅芳

原告
立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5,981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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