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品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丁○○、乙○○及鐘啟仁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44,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