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施敏雄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品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丁○○、乙○○及鐘啟仁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44,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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