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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給付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466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清償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品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丁○○、乙○○及鐘啟仁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44,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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