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631號
- 原告
-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達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永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