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