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聲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聲字第15號
- 聲請人
- 台灣關西塗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6年度鳳簡字第107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八分之三。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1審裁判費 │ 4,3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