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0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080號
- 上訴人
- 大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江尚純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業於97年9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此有本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