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旭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室
- 被告
- 維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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