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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確認股東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維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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