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76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永達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高雄市○○區○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763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上午10時5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吳政勳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