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施敏雄
- 原告甲○○
- 被告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65號原 告 甲○○ 被 告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職業災害補償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5,087,57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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