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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劉建利

  • 當事人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89號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914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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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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