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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何悅芳

原告
甲○○即信宏工程行

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5,7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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