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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楊富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永揚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萍即大和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518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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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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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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