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8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881號
- 原告
-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