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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8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881號

原告
聯宇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9,5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 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2,3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被告最新之登記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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