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056號

給付勞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2056號

原告
晉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天闊澄湖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玖仟元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從事污水(水肥)生物活化、除臭處理事務,並簽訂污水系統整治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於民國(下同)96年3 月14日完成合約中各項施工作業,其中第4 期至第6 期款項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00元,待第6 期施作後一併請款後由被告於次月10日付款,豈料被告並未依約付款,亦因社區總幹事更換及管理委員會無法形成共識而延宕至今,原告無奈於97年年初曾將相關文件交付現任社區總幹事代為請款,直至97年5 月22日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時仍未獲被告給付,爰起訴聲明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因原告並未提出第4 期施工單,所提出的照片只是前期的施作照片,無法認定原告確有施作所以無法撥款,原告有提出第5 期和第6 期的施工單,所以第5 期和第6 期款項撥付沒有問題,只是契約約定必須和第4 期款項一起放款,所以原告無法提出第4 期施工單,被告就無法付第4 期到第6 期的款項等語置辯,並聲明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查:

㈠依兩造簽訂之污水(水肥)生物活化、除臭處理工程合約書(見本院卷第5 頁至第7 頁)①第1 條約定「甲方(即被告)願將所產生之水肥委託乙方以生物活化方式處理(半年六次),服務期限自95年9 月15日起至96年3 月14日止(第一次施作日期為95年9 月15日)」;②第2 條付款方式約定「4 ~6 期款待第6 期施作後一併請款,金額為$17,500元(含稅),次月10日付款」;③第3 條生物活化氧施作方式C約定「每次施作前、後均拍照存證,標示改善狀況,並送管委會參考」;④第10條其他特約事項3 約定「整治期前後拍照存證建檔,甲乙雙方各保留一份」等詞,堪認被告確有委託原告進行生物活化、除臭處理工程,並約定第4 期至第6期應一併待第6 期施作後付款,但除上揭③④約定外,遍查契約全文並無原告應提出被告所稱「施工單」始得請款之要式約定,應認被告所稱「施工單」僅係確認原告有施工之文件,然原告是否得依契約請求被告付款之關鍵在於原告是否確實施作第4 期工程,此一事實並非僅能由「施工單」予以確認,本件爭點即確認原告有無施作第4期工程?

㈡經證人即在被告社區擔任保全主任之丁○○到庭具結證稱:「(問:在95年9 月到96年3 月擔任什麼職業?)在天闊澄湖社區擔任保全主任。(問:如果他們社區請人家做什麼維修是否知情?)我們保全團隊應該都會知道。(問:這段時間原告公司是否有去污水處理?)有,他們來的時候我們都會公告,等他們施作完之後,保全都會做蓋章,如果是我的話就是簽名,一定會有這些確認動作。蓋完章的文件會交給還給社區管理委員會。(問:去施作的單位他們會存留?)他們應該一定會有保留。(問:95年12月原告公司是否有去施作?)應該是有,我印象中他們都有,我事先就知道他們都有合約,所以才會放行,我知道他們都是每個月固定來做維修,如果他們沒有來我們就會通知或發函告知,也會通知委員會說他們沒有來從事維護的工作。(問:你有沒有印象通知他們沒有來施作?)沒有因為他們沒有施作而通知,但有因為施作不理想通知他們來做的。(被告訴訟代理人詢問證人:原告第四期95年12月份確定有沒有施作?)有。」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46頁),並參照原告提出第4 期至第6 期化糞池系統之生物活化處理照片(見本院卷第8 頁至第19頁),堪以認定原告確有施作第4 期工程,被告徒以原告未提出第4 期施工單而拒絕支付第4 期至第6 期工程款,並不足採。

㈢綜合以上並參照原告所提出96年2 月12日請款發票、高雄郵局48支局第147 號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20頁至第21頁),原告依系爭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7,500元及自約定付款日後之起訴日即97年7 月31日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假執行部分:㈠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主文第三項前段所示;㈡被告雖未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金額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宣告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定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2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