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27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小字第271 號返還車輛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 月31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97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計程車業契約書及繳款收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