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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施敏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請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施敏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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