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施敏雄

  • 原告
    乙○○
  • 被告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育祺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救字第1號」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