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鳳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訂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金鴻即鴻恩工程行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