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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32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232號

原告
乙○○即信宏工程行
被告
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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