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12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簡字第1232號
- 原告
- 乙○○即信宏工程行
- 被告
- 高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惟被告收受支付命令後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 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2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7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