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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何悅芳何悅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上金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36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寶華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77%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及繳息還款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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